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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小產權房分為這三類:一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,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,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,外村農民不能購買;二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建設的房子;三是各類農業園或養老院的別墅。小產權房與大產權房的區別一、小產權房①小產權房的房產證由鄉鎮頒發,個人并沒有實際的產權。②個人想要轉讓小產權房,必須在購買滿五年之后才能夠進行。③小產權房的建設用地一般是歸鄉集體所有,并且這類房產只能由這個鄉的村民購買居住。④購買小產權房之后,若要再轉讓,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,否則便不能夠上市交易。二、大產權房①大產權房的房產證由國家頒發,被國家認可和接受。②職工可以自由或轉讓大產權房,沒有時間上的。③大產權房的用地是由國家(也就是當地)劃撥或者轉讓的,銷售對象可以是任何人。④購買大產權房之后,購買者可以自由進行使用、或轉讓,不用補繳任何費用。買小產權房的風險1、缺少“五證”如果沒有“五證”是不能辦理房產證的。沒有產權,不受律的保護。2、拆遷難補償只要依辦理了審批手續,它就是合建筑。但也不排除那些在規定范圍以外的違章建筑,如果和國家的規劃相沖突,還很有可能被拆除,而且業主也不會得到拆遷安置補償。3、質量難保證這些房屋價格便宜,房屋質量沒人監督,一些開發商為賺錢會偷工減料,存在安全隱患。這類房屋一般由土地所在村開發,除了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難以保證以外,入住后的物業管理也極容易出現問題。4、小產權房不能抵押或者上市轉賣由于沒有正規的產權證,小產權房不能作為抵押或上市專賣。這些都是購房者在購買小產權房需要注意的地方。5、小產權房不能抵押貸款小產權房不能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,所以不可以辦理抵押等他項權利,沒有他項權利就相當于沒有合的質押物抵押到銀行,銀行貸款就無批復,這意味著你需要一次性付款買房。小產權房存在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它的價格非常便宜,給很多無力買房但又有住房需求的人提供了一條買房捷徑。但購買這類房屋得不到法律和政策上的保障,存在著較大的風險,因此,購買這類房屋一定要謹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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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權房”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,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。目前通常所謂的“小產權房”,也稱“鄉產權房”,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。所以,“小產權”其實就是“鄉產權”,它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。說的再直白一些,“小產權房”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、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“商品房”。目前的“小產權房”、“鄉產權房”有兩種: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,即“宅基地”上建成的房子,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,連外村農民都不能夠買;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。和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,“小產權房”沒有土地出讓金概念,也沒有開發商瘋狂的利潤攫取,所以,“小產權房”的價格,一般僅是同地區商品房價格的1/3甚至更低。這是大量城鎮居民頂著產權風險購買“小產權房”的根本原因。那么,鄉產權房的法律屬性如何,其究竟是否合法、能否購買或轉讓?首先應當明確的是鄉產權房只要依法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,其就是合法建筑,法律是允許鄉村集體在集體土地上建造住宅的。因此,并非只要是鄉產權房就是非法建筑,其只是因銷售環節存在的一些問題和現行法律法規發生沖突,才讓人誤認為是非法建筑。既然是合法的,那么鄉產權房是否可以購買和轉讓呢?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的規定,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、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。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,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,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的法律認可與保護,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、房產證、契稅證等合法手續。由此可見,鄉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。但這并不是說鄉產權房就不能轉讓,而是說其轉讓或銷售的對象是有限制的,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是可以轉讓、置換.部分產權。(小產權)根據國務院《關于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宅制度改革的通知》,職工購買公有住宅,在國家規定的住房面積內,可以按標準價出售。職工購房后另外擁有部分產權,可以繼承和出售,但出售要在購買5年以后才能進行,原售房的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,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后,按個人與單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。從這里可以看出部分產權和全部產權的一些區別。部分產權與全部產權的不同之處在于,部分產權是強調永久使用權和繼承權,而對收益權和處分權的行使則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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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產權理論上是不可以買賣的,甚至有的人正是因為價格便宜才選購小產權。但是小產權房存在很大的風險,如果購房者購買了,會對之后的居住有很大影響。購買小產權房的風險有哪些呢?1、不能貸款不能過戶由于土地性質的原因,小產權只有居住功能,就連購房貸款都不能辦理。如果購房者買了小產權房子,不僅不能向銀行貸款,還不可以抵押,不可以按揭,也不可以到房管局去過戶,理論上不可以買賣,如果要私下買賣,也只有一紙合同或者協議而已,沒有房產證。2、易出問題維權難如果購房者選購了小產權房,并和開發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,遇到政府整頓小產權房,那么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。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,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。3、物業和其它權益得不到保障一般而言,小產權的小區管理可能跟不上現代化的管理模式,因此物業服務得不到保障。除此之外,購房者在購得小產權房后,一旦遇到政府征地拆遷,無法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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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產權房購買風險較大,價格便宜,衡量風險后再下決定。1.法律風險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的規定,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、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。由于小產權房只具備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,而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,其實并不是商品房。因此法律法規對商品房的相關規定和制度對小產權房是無效的,也就無法維護購房者的權益。此外,由于小產權房不受法律認可,也不用在房管部門備案,不在政府機構監管范圍內。因此,在使用房屋的過程中,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質量問題、公共設施維護問題,其救濟途徑也就非常有限了。2.政策風險對于在建小產權房,當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,一旦遇到政府整頓小產權房,那么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。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,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。購房者在購得小產權房后,一旦遇到政府征地拆遷,由于小產權房并沒有國家頒發的房產證。因此,購房者也就并非合法的產權人,也就無法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,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。3.轉讓風險根據《土地管理法》規定: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、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。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,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,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。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、房產證、契稅證等合法手續。由此可見,小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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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4-22 15:14:57標簽:小產權房是什么意思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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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產權房是什么意思?
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,未辦理相關證件,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,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,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頒發,亦稱“鄉產權房”。“小產權房”不是法律概念,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。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。 “小產權房”的性質有兩種: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,即“宅基地”上建成的房子,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,外村農民不能購買;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房子。 小產權房是什么意思? 第一種解釋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,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,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,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。 第二種解釋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,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,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。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,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。 第三種解釋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,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,國家不發產權證的,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,又被稱為鄉產權,鄉產權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。第一種和第二種解釋的小產權是合法的,只要交足購房款,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自由買賣,其法律規定較為明確。而第三種解釋的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,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。
2021-12-01 10:01:34標簽:小產權房意思小產權房是什么意思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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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產權房可以買嗎?買自己村里的小產權房會不會有什么風險?
購買小產權房會有一些風險的。第一、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“小產權房”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。但也區分不同情況:1、對于發生在本鄉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,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。2、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,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,可以認定合同有效。3、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,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,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,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。第二、小產權房轉讓面臨的障礙“小產權房”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,因此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。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,沒有所有權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的規定,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,即購買后不能合法轉讓過戶。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響。第三、政策風險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,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,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項目,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。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,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。購房后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,由于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,購房人并非合法的產權人,所以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,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。第四、監管缺位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建設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,開發建設的監管存在缺位,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。同時,開發單位的資質沒有,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難以保證。
2020-12-10 11:51:53標簽:小產權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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